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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 施工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布日期:2012年06月11日 閱讀: 來自:本站原創
6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全文發布了由國家安監總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在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征求意見稿說明指出,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因安生生產事故受到傷害的,可依法得到工傷保險補償;對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員人身傷害等第三方損失,也有必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以保障對第三方損失的賠償,并通過保險機制的作用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為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金用于賠償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人身傷害以外的第三方損害,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調查所需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對現行的《安全生產法》主要進行了以下三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完善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機制的規定,將現行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群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二是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有關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作了原則規定等。三是強化安全生產監管措施,在現行法規定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標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的危險物品及其作業場所;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監部門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應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電力、水、火工品;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充實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據悉,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截止時間為2012年7月5日。